
| 楼主 | 主题: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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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客户的合同都是通过传真完成的,过程是这样的: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我们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的条款执行。但有一个客户在我们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当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方说我们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我们自己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我们的,因此合同的成立应该是以他们加盖公章后才成立。请问我们先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效力如何? 我们先盖章过去的合同算不算是合同呢?还是只是属于要约?而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的是不是属于新要约? 以后对于这种传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止这些漏洞?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 梅方明 律师) 快速回复 浏览:169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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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16 13:5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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