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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主题:收条因起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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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炒股 一年亏损10万多

  赢了官司 案件却又变得扑朔迷离

  她怎样讨回公道

宁市的蒙宝珠夫妇委托刘海川帮忙炒股,亏本10万元后蒙宝珠让刘海川还钱,刘海川让她先写一份还款收条再来取钱。但是当蒙宝珠拿着收条找刘海川要钱时,刘海川却抢过收条跑掉了。蒙女士将刘海川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刘海川手上的收条无效。

  2002年6月1日中午,南宁市桃园路一家酒店的包房里突然冲出一名青年男子,朝酒店外面跑去,随后又冲出一对中年夫妇,他们一边追赶那个青年一边喊着抢收条了,等追到门口时,那个青年已经骑上摩托车跑了。据蒙宝珠夫妇讲,抢收条的人叫刘海川,他们正和刘海川打着一场债务官司,法院判决被告刘海川归还他们11万1300元欠款。

  那天刘海川约蒙宝珠夫妇来酒店说是要还钱,并且还特意强调让他们带上事先写好的收条。当夫妇俩进入房间后,刘海川就让他们把收条拿出来,随后把收条交给他弟弟,他弟弟一拿到收条立刻离开了房间,当蒙宝珠夫妇想追上去时却被刘海川拦住了。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记者拨通了刘海川的电话,想听听他的说法。但是他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很遗憾,我们没有听到刘海川的说法。

  蒙女士夫妇告诉我们,收条被抢当天,辖区的中山派出所出了警给他们都做过调查笔录。在笔录中我们看到刘海川承认是他叫蒙宝珠夫妇来饭店的,并且还强调说自己已经把钱还给蒙宝珠了,全部是新版的人民币,一共11扎一万的,13张一百的。蒙宝珠是收了钱后才给他收条的。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再次联系刘海川。这次电话虽然接通了,但是刘海川说自己在外地做生意,不方便接受采访。事后我们从蒙女士那了解到双方债务纠纷的经过。5年前经人介绍,蒙女士认识了在南宁市某证券公司工作的刘海川,听说刘海川炒股很厉害,于是她委托刘海川帮她炒股。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如果盈利的话蒙宝珠拿六成,刘海川拿四成,如果亏本,刘海川连本带利将钱还给蒙宝珠。

  有了这样一份只赚不赔的合同,蒙女士心里很踏实,就等着赚钱了。可是一年过去了,股市上一直没有动静,蒙女士忍不住了,她到股市打开自己的账户一看,傻了眼,一年下来竟然亏了10万块钱。蒙女士让刘海川还钱,但遭到他的拒绝。2002年1月21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这起债务纠纷作出了判决,被告刘海川赔偿蒙女士损失的费用共计11万1300元,判决生效。

  突然有一天,蒙女士接到了刘海川打来的电话,说要还钱。刘海川说先让蒙女士写好还款收条,然后再去银行转账给她。蒙女士写完后交给刘海川,但刘海川认为她的收条写得不规范,他提出带蒙女士夫妇到他的代理律师那写一份规范的收条,蒙女士夫妇答应了,于是他们就一起来到了刘海川代理律师的办公室。

快速回复  浏览:364  回复:4
2007-10-17 8: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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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标题:回复:收条因起的争执  2007-10-17 8: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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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蒙宝珠刚刚写完收条,刘海川告诉她那笔钱今天刚刚到自己的帐号上,当天取不出来,只能明天再取。当天下午,夫妇俩没有拿到还款,于是他们就装起收条回家了。第二天中午,也就是2002年6月1日,刘海川又打来电话,约蒙女士到一家饭馆说要还钱,随后就上演了片子开始的那一幕。当天被抢走收条后,蒙女士立即报了案,前来接警的中山派出所的民警答复她说,收条不算是有价证券,很难进行判决。最后南宁市警方以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抢收条这个罪状为由不予立案。

  2002年6月5日,蒙女士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一审判决给她的11万元钱,就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刘海川突然出具一份由蒙女士亲笔书写的收条,收条的内容是原告已经收到被告的还款。在刘海川交到法院的收条,也就是蒙女士声称被抢走的那张收条上写着:兹收到刘海川交来补偿款11万1300元钱的事实。现在这张收条却成了刘海川手里的一份证据。由于法官当时无法判断这个收条内容的真实性,只能中止执行。

  法院中止执行后,蒙女士开始四处反映她的遭遇。她先写了一份材料交到人大那里。没想到交给人大的一封信竟牵出了另一个和自己遭遇相同的人,被举报的人也叫刘海川。那么这个刘海川究竟是不是骗走自己收条的刘海川呢?为了弄清楚这件事,蒙女士找到了那个被抢走收条的人,已经68岁的刘品庆的老人

  刘老伯说4年前他与刘海川也是因为债务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刘海川赔偿刘老伯34203元。判决生效后的一天中午,刘海川打来电话说要还钱,他让刘老伯拿上还款收条到一家饭店取钱。当刘老伯把收条交给刘海川后,刘海川竟然把收条从二楼窗口扔了出去。刘老伯的遭遇和蒙女士的经历如出一辙,他们都是因为与刘海川有债务官司,又都是胜诉方,并且都遭遇了收条被抢事件,时间前后只隔半年,抢的地点都是选在饭店,抢的方式也是一样的,并且接下来公安部门和法院的处理也很相似。

  得知了刘老伯和自己的遭遇相同,蒙女士坚定要为此事讨个说法。于是2005年9月9日,蒙女士再次将刘海川告上法庭,她要求判定刘海川手上的收条无效。江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发现了刘海川提供给法庭的收条有几点破绽。第一,收条落款的时间只有年,没有具体的月和日,这点与常理不符。

2007-10-17 8:36:45  
第[2]楼 标题:回复:收条因起的争执  2007-10-17 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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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刘海川还在还款时间和情节的描述上出现了破绽。不论是在公安局的笔录里还是在法庭上,他都一再强调是在2005年5月31日下午15∶30分左右还钱给蒙宝珠的,但是刘海川的代理律师郑伟忠作为当时和刘海川在一起的证人,他却证明5月31日下午在他的办公室里,蒙女士的确把收条写好了,但是刘海川并没有还钱给她。

  郑伟忠作为刘海川股票买卖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他与刘海川处于同一立场,但是他的证词却对刘海川不利。根据这几点情况,2005年12月6日,江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海川出具给法院的收条无效,这个判决结果意味着蒙女士债务纠纷的判决可以继续履行了。很快蒙女士从刘海川那里拿回了全部的还款。刘老伯从蒙女士那儿看到了希望,于是他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刘海川手中他的那张收条也是无效的。目前江南区法院已经受理了刘老伯的案件。

  主持人:汤老师,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是公安机关没有给蒙女士立案,原因是说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您怎么理解公安机关的说法?

  汤维健:公安机关对这个案子没有立案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为这个抢夺收条并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行为表现,因为收条属于一种证据,和金钱还是有所区别的。抢收条的人仅仅是有了这个证据,不一定将来就能够获得证据当中所表现的非法利益。而且这个受害者还可以通过其它的证据形式来证明这个权益是存在的,所以《刑法》上并没有把抢夺证据作为一种罪名来加以规定。如果抢夺证据或者说毁灭证据情节比较严重,要受到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制裁。

2007-10-17 8:37:16  
第[3]楼 标题:回复:收条因起的争执  2007-10-17 8: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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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蒙女士要钱的这个事情,收条是个很重要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她的要钱之路就变得阻力重重,而且法院也拒绝强制执行刘海川的钱款。

  汤维健:本案当中的刘海川已经拿出收条,这个是他提出来的证据,这个证据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它属于书证,但是这个书证是不是反映了客观事实,是不是反映了刘海川确实已经还款的事实还不一定。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就应该由这个蒙女士来证明收条尽管是已经写了,在对方手里,而但是还款的事实确实没有发生。

  主持人:其实在我们今天这个个案当中也看到了除了蒙女士之外,还有一位刘老伯,可见类似的事情不只一个,有没有什么样的建议给大家?

  汤维健:任何行为你一旦形成了某一种证据,这个在法律上都会产生一定的后果,那么这个证据的提供或者出具一定要十分慎重。你必须要拿到这个款项以后才能够把手写的收条交给对方,另外从立法上来讲,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对这种举证妨碍、抢夺证据、毁灭证据比较严重的行为,应该把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主持人:今天我们说的这个事不大,但是给大家的生活提示却非常地实际和有效,比方说在处理这些欠钱还钱的事情的时候,一定是对方把钱还给我们,我们再把收条给对方。另外对于那些想要骗取或者抢夺收条的人来说,我们要告诉你们,法律当然相信证据,但是法律更尊重事实,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007-10-17 8: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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