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主题:司法探密:古代国人为何不愿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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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伦理纲常
任何一种制度架构,必然有其经济、社会上的根源。溯观中国古代社会,一切物质、精神文明的创造都依赖于农耕之生产方式,中国自古发源于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盛行。故而人们多固定于土地之上,又因家庭单位易于组织生产,遂注重家庭。农业生产多依仗气候、降雨等因素,而这些又不是人们能够所掌握,因此必然会祈求于天。所以中国人自古与天和谐,安分守己,希望上天赐福。这种态度让人们注重家庭生活和邻里和睦。因此中国人偏胜于家庭,不同与西方受基督文化影响偏胜于集团生活。 既然注重伦理,则社会秩序也以家庭伦理道德为基础来组织。由于崇尚伦理礼教,所以上下有别,尊卑有序,下不得犯上。因此古代社会上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大人不记小人过”,如果下告上就是“大逆不道”。上下的等级关系一旦进入诉讼之中,就被认为有乱于纲常,在下的人有违于道德,也往往难于实现诉讼目的。为此,我国古代社会在诉讼中确立等级限制,也在于防范对纲常的败坏。 其次,家庭不仅仅限于小家,人们多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而聚居,因此家庭关系自然是要推及于社会的。于是拟君为父,拟朋友为兄弟等等,社会由此而为一大家庭,因此中国人往往讲求亲情、情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依靠情感来维系。若一旦发生纠纷诉诸于诉讼,必然有伤情感、颜面,亦为周围人耻笑,陷自己于另类。所以民间诉讼往往不兴,多为自行化解。 由此可见中国人不“健讼”是受到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有其根源所在。 重义务而轻权利 我们今日所说的权利一词为外来词,伴随西方权利(right)观念而引入我国。对于西方人来说,他对自己的利益享有权利,对实施一正当合理之行为享有权利,并可对抗于他人。因而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受教育就是“我”的权利,若有人妨碍,便是侵犯“我”的权利。可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人可以跟自己的父母说我要上学,但决不会说我有上学的权利。上学的权利来自于父母的给予,有待于父母的承认、认可。这种“权利”观念是:权利是别人承认后存在的,不由自己主张。 说到这里,顺延上文所提我国家庭生活的所生之伦理本位,由于其崇尚之“礼、信、仁、智、义”,所以人与人之间在情感维系之外,又多出这么一层道德上之义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又表现为彼此之间的义务。所以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很少规定权利,只规定义务,在此义务是本位的。 由于个人往往依靠家庭而生,个人的需要就通过家庭得以满足,所以私权的提出也不必要了。因此,对于私权的保护向来是淡化的。中国人又讲究克制忍让,所以侵犯“权利”的事情常常难以演化为大的纠纷或诉讼。 诉讼带来负面利益 如此看来,中国古人权利受损,不诉求于诉讼途径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如果单单只以厌讼、贱讼的原因加以概括,就显得有些偏颇。人生来也是有理智的一面的,又怎么会因为个人的好恶来决定是否诉讼。由于各种复杂因素会经常影响到他们对于纠纷的态度,那么对于诉讼的提起,权利的主张也自然受到种种观念的左右,乃至于受到利益的摆布。 中国古人对于诉讼的态度,除了贱讼、厌讼,还有恐诉,弭讼即国家的通过事先调整来预防和避免。“中国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的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故贱讼实为‘恐诉’……甚至可以说人们所真正讨厌的是它的客观后果。”故此,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恰恰还在于诉讼为其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利益。 快速回复 浏览:174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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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16 16: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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