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主题:跳槽、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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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精心培养的企业员工,花费了大量的培训费用,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但员工却忽然不辞而别,甚至跳槽至竞争对手旗下任职.但很多这样的纠纷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后,很多企业却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而遭致败诉.
所谓的竞业禁止,是指禁止劳动者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从事特定领域和范围内的业务或工作,以保证原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不受侵害。它是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 但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又有所区别,如果保密协议所涉及的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即使是没有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也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如果企业已经为符合上述条件的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使企业没有给予补偿,员工也不得侵犯. 快速回复 浏览:176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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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16 16:5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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